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房[1995]147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属市房地产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管理,提高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素质,积极审慎地建立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