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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批内地房地产经纪人与香港地产代理专业资格互认的通知

[来源]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 [作者] [发表时间]2017-09-05阅读次数:2781

关于开展第二批内地房地产经纪人与

香港地产代理专业资格互认的通知

中房学〔20178

各地方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香港地产代理监管局协商,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简称中房学)拟与香港地产代理监管局开展第二批内地房地产经纪人与香港地产代理专业资格互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香港地产代理专业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内地)。

(二)专业资格

取得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

二、申请材料

1.资格互认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附件2)。

三、申请及推荐程序

1申请人请于2017年9月20日前将填妥的申请表(附件1)电子版发送至中房学邮箱(int@cirea.org.cn),并打印后经申请人签字,连同证明材料(附件2)报送所在省或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进行初审;申请人所在地无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的,可将上述有关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中房学。

2.初审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请认真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并提出推荐意见。

3.初审单位请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签署推荐意见的资格互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寄送中房学。

4.中房学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资格互认条件的,择优向香港地产代理监管局推荐。

四、重要事项说明

1.被推荐人员须参加香港地产代理监管局举行的面授培训和补充测试。面授采用普通话,内容主要为香港地产代理开展业务所需要掌握的法律法规、指引等。面授和补充测试定于2017年12月6-8日在珠海举行,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2.根据《香港地产代理条例》,经香港地产代理监管局测试合格的房地产经纪人,必须在考试合格后1年内申领《地产代理(个人)牌照》;如牌照到期后中断执业,可在中断执业2年内重新申领牌照,否则将失去该资格。

3.取得《地产代理(个人)牌照》的房地产经纪人,在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规定的就业条件下,可在香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每年须缴纳执业注册费(目前为2010港币/年)。

五、联系方式

其他未尽事宜,可与我会联系。

联系人:李娟,董博源

电话:010-88083085,010-88083151转149

邮箱:int@cirea.org.cn

传真:010-88083156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7号楼11层中房学海外交流部

邮政编码:100048

附件:1.资格互认申请表(附件下载)

2.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附件下载)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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